犯罪心理學(psychology of criminal)

犯罪心理學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


主要深入研究有關 “是什麼導致人犯罪” 的問題,也包含人犯罪後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反應。

犯罪心理學包括[3]:

  • 審判心理學:比較著重於搜查、現場檢證的心理學。

  • 矯正心理學:就是犯罪者的境遇、出獄後的保護與指導。

  •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有關犯罪者在犯行前後的心理、犯罪者的性格等研究。

  • 被害者學:是包含在廣義的犯罪心理學。

一、犯罪心理學v.s普通心理學

普通心理學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學科,是心理學中的基礎理論學科。

犯罪心理學則是一門應用學科,它要應用普通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研究特殊的群體-犯罪人的心理活動的規律和特點。

因此,普通心理學中關於人的心理的實質、各種心理活動的基本規律、人的心理發生變化的規律,以及心理學研究的各種方法等都要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得到應用;反之,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又可豐富和發展普通心理學的理論,使其更加充實和不斷完善。

二、 定義

1. 狹義 v.s 廣義

狹義:

  • 研究對象是犯罪人、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也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
  • 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制、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
  • 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

廣義:

  • 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
  • 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
  • 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
  • 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

2. 犯罪心理動力結構的組成要素

  • 反社會意識(個體實施犯罪行為的精神支柱)
  • 強烈、畸變的需要
  • 犯罪動機(最活躍的、直接動力)
  • 不良興趣[1]

3. 調節犯罪心理動力結構的組成要素

  • 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識
  • 扭曲的道德意識
  • 錯誤的法律意識[1]

4. 犯罪的原理

  • 犯罪行為是由學習得來的。

  • 犯罪行為是通過與他人交往的過程而學得的。

  • 犯罪行為主要是在與個人關係密切的群體中學習得到的。

  • 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動機、態度、理由等。

  • 在犯罪動機和內驅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從人際接觸中獲得錯誤觀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違法心理戰勝守法心理。

  • 犯罪學習的結果隨接觸頻率、時間長短、順序、強度的不同而異。在犯罪多發區,由於同犯罪分子接觸機會多,因此犯罪行為多是必然的。[4]

5.易犯罪的人格型態

  • 意志薄弱型,這種人對外界的誘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誘而去犯罪。

  • 情感缺乏型,這種人缺乏羞恥、憐憫、同情、名譽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無恥的人格特徵。

  • 爆發型,這種人稍受外界刺激,便會暴怒,用暴力手段攻擊他人。

  • 激奮型,這種人很容易激動興奮,做事不謹慎、無耐心,很容易與人發生糾紛。

  • 自我顯示型,這種人有強烈的虛榮心,處處想表現自己,不顧場合和方法。

  • 偏執型,這種人頑固地堅持違背社會規範的錯誤觀點和信仰,並付之於行動。

  • 情緒易變型,這種人喜怒無常,情緒一日多變,難以捉摸。

  • 軟弱型,這種人缺乏人格的尊嚴,經受不了外界的壓力,常違心地屈服於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該做的事情。

  • 自卑型,這種人極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經驗,認為自己無法像正常人那樣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採取非法手段來謀生。

  • 憂鬱型,這種人整日情緒低沉消極,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於自己的事,並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動。[4]

三、犯罪心理學的原理[5]

1998年的安德魯斯和博納提出了適用於定義犯罪行為的四項描述。這四個方面包括以下的行為:

  • 依法受到國家的懲罰
  • 被認為是違反道德或宗教法則,被認為是受到諸如上帝等最高精神的懲罰
  • 違反社會或傳統的規範,被認為是受到社會的懲罰
  • 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心理壓力或精神傷害的行為,但對罪犯來說有些負擔得起(稱為“心理犯罪行為”)。

將犯罪與犯罪行為區分起來很重要。第一種是指被社會規範所禁止的行為,第二種是違反國家規定的現行法律。每種情況下犯罪行為背後的原因可能有很大差異,但仍然可以分為兩大類 – 生物面向和社會心理面向。
當十九世紀中葉提出了有關犯罪行為原因的問題時,很多心理學家堅持認為唯一的原因是生物遺傳導致。他們甚至認為,一個人的犯罪傾向可以根據父母的精神狀況來衡量,即如果他們有一些很微小的精神問題,他們的兒子/女兒人有更多可能成為犯罪分子。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研究進行實驗,得出來的方向是,生物遺傳當然是犯罪行為背後的重要原因,但社會環境也是一樣重要。這包括孩子出生和養育的家庭,父母和家庭可以給他們的榜樣,他們擁有的社會地位,教育等。
如今,心理學家和犯罪分子同意,驅使某人犯罪行為的機制真的複雜複雜,涉及很多因素。我們可以想像一個孩子,出生在一個“犯罪”家庭,但在他受過教育和工作後,他的行為沒有任何反社會。證明遺傳只能做為參考,但不能完全確定對犯罪者的傾向。
因此,我們將重點擺向社會環境的影響
財政問題或飢餓 - 這是第三世界國家尤其常見的問題。當一個人每天只好為了獲得食物而奮鬥,他們成為小偷的可能性很大。
低社會地位 - 當一個人被欺負時,他們可能很容易成為侵略者,反對整個社會等等
儘管不同的犯罪會牽涉到許多不同的面相,不同的人物地點時間都會有所偏差,但我們可以得知的是,犯罪行為與社會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犯罪心理學被歸類於社會心理的門派之下。

社會學理論一般會犯罪成因歸因於社會學習,人們根據他們所經歷和身處的環境學習到特定的行為腳本。最基本的假設是,在我們的社會結構的左右下,同時可能產生一致和偏離的行為。Akers將這一概念進一步應用於社會通過某些行動通過教學懲罰來阻止犯罪活動。他的理由是,通過加強的社會規範及學習,人們學會做出“理性選擇”,決定是否符合或偏離規範。然而,通常情況下,會做出犯罪行為的人早已認定得來的利益會大於所受的懲罰。
雖然研究表明,許多犯罪行為是以社會學習為基礎的,這仍然無法解釋為何有些人會犯下令人髮指的惡行,但其他人則不會。Mialon 和 Mialon(2006)再次討論了某些以受害者為基礎的數據所寫出之社會理論。這項研究討論了虐待關係中的婦女如何被社會教導家醜不外揚,而選擇隱忍不發,有沒有可能犯罪的持續是因為有些罪刑是無法被揭露的?抑或是這樣的罪刑其實是被社會所包庇而滋生的?
關於路西法效應1的名著,becoming evil 寫到普通百姓如何實施種族滅絕和大規模殺戮。這本書就這個問題上做了一個驚人的比較。回顧納粹謀殺犯下的暴行,經常被理解為瘋狂。但事實卻是,他們不過是是普通百姓,就像你與我。惠特沃思大學心理學教授沃勒(Waller)進一步調查了這一觀念。在他的書中,他引用了社會中的一個主要問題;我們沒有邪惡的有限定義。他引用了社會學家庫爾特·沃爾夫(Kurt Wolf)的話說,這是一個“遠古時代”的問題,他指出,目前的個性心理學家“很難去定義究竟什麼是邪惡而甚麼不是”。
關於犯罪我們擁有的是生物學和社會學兩種不同的解釋。或許我們沒有明確的的生物或遺傳基因使我們可以推斷究竟這個人是否對整個社會結構都造成破壞,但是,如果我們不能明確分辨犯罪嫌疑人的動機,那麼我們確實有可能造成歷史悲劇的一再發生。

四、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看犯罪心理學[6]

社會心理學中除了團體組織在環境裡的行為現象同時也包含單一個體和群體制約的個人的思想、感情和行為表現,如人際知覺2、人際關係和社會抑制3、歸順等。而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則是一門研究犯罪行為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科學。犯罪行為的出現往往最大的原因是來自於心理創傷;心理創傷是現代社會常見的心理疾病,當人在面對外界刺激卻出現反應不當。

出現失敗結果時,隨之而來的是自身負面的體驗,再成不良的情緒;當這種情緒不能化解時,人就會出現心理問題。在處理心理創傷時,每個人的處理方式與表現都不一樣,當思想負面的人出現酗酒的行為或甚至是選擇採取不擇手段來彌補失敗。當這些行為出現時就很容易產生犯罪行為了。

五、研究犯罪心理學的應用

心理剖繪技術,原理根據是[4]:

  • 犯罪者的人格具穩定性,不容易改變
  • 犯罪現場會反映犯罪者的人格特質
  • 犯罪者犯罪模式相似
  • 犯罪特徵將會維持不變

六、暴力犯罪的心理因素

對於一般暴力而言,心理學家提出了三個主要概念[2]:

  • 自我控制:
    自我調節機制,人經由學習逐漸地發展並修改認知架構和概念。

  • 情緒的激發:
    許多研究發現,暴力的慣犯(包括少年與成人)有大量的非理性信念、具有敵意的歸因偏誤,以及常常有無法控制的怒氣。

  • 個人的行為參考點:(可能是內部的也可能是外部的)
    最可能發生暴力的情形是,參與者處在情緒高度激發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憤怒時。情緒的高度激發似乎會降低個人對於內在行為標準和自我意識的注意。而且,情緒的高度激發似乎也會令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感到較少的責任感。

七、六項心理內在策略

心理學家Bandura(1983)曾列舉六項人們經常用來處理那些應該受指責、反社會行為的脫罪心理策略[2]。

  • 通常不從事反社會的行為,直到他們能辯護自己的行為。
    例如一個品行端正的年輕男孩,相信殺戮是錯的,但為了保護他的國家,他會在戰場殺人。

  • 脫離措施。
    說服自己所做的事情跟別人比是小兒科,不是那麼的壞的。戰場上,說服自己確信敵人的暴行比我們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壞得多。

  • 語言與巧辯能力。
    利用語言讓人輕易地使自己的行為正當化。使用婉轉的說法使應受指責的行為中性化。例如爆炸任務被稱作是「服務中的標的」,炸彈被稱為「垂直散開的清除人員設計」來代替暗殺和殺人等強烈字眼。

  • 責任分擔。
    包括了「我只是遵照命令行事」、「我只是跟著群眾」和「這是由執行委員會所決定的做法」

  • 不去思考行為之後果。
    說服自己「結果」不是重要的。也就是說,他們將自己與暴力行為的悲慘後果分開。例如說,一個轟炸操作人員,或是一個奉命按下將會對市民釋放出有毒化學物質按鈕的人,他不只是遵守命令,也是自己不去思考悲劇即將發生。

  • 將受害者去人性化。
    舉例來說:稱敵人是「社會渣滓」,或稱敵人是「鬼」或是惡毒的動物。去人性化亦即去除了對方的人性和尊嚴。
    Bandura(1983)就指出:「現代的生活有許多情況是在助長非人性化。官僚化、自動化、都市化、社會的高流動性,此人可以對他人使用匿名,或是其他非個人性的方法互相交流。這些非個人的、去人性化的生活面向助長了暴力行為,而且使人可以忍受它的存在。」

八、著名案例

1.史丹佛監獄實驗[8][9][10]

實驗目的: 用於研究人類對於囚禁的反應以及囚禁對監獄中掌握權利的權威與被監禁者關係以及互動行為影響。 實驗內容: 成員:研究小組在當地報紙上徵集志願者參與監獄生活的研究,為期兩周,志願者每天能得到15美元的報酬(相當於現在的89美元)。有70名應徵者被招到史丹福大學面試,接受一系列心理測試。這70個男人都與美國大學生年紀相約。其中24名被認為非常健康、正常的人被選中。他們絕大部分都來自中產階級。從24人中間隨機抽出一半,讓他們飾演監獄的看守,餘下的一半飾演囚犯。 實驗前告知:志願者們被告知,如果被分派去飾演囚犯,他們可能會被剝奪公民權利,並且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飲食和醫學護理。志願者們被要求在假日時段待在家中,並由實驗人員進行逮捕,隨後被帶到史丹福大學心理學系地下室的模擬監獄。

實驗結果:

第一天,大家還相安無事,但「囚犯」第二天便發起了一場暴動,撕掉囚服上的編號、拒絕服從命令、取笑看守。津巴多要求看守們採取措施控制住局面,他們照著做了。他們採取的措施包括強迫囚犯做伏地挺身、脫光他們的衣服,拿走他們的飯菜、枕頭、毯子和床、讓他們空著手清洗馬桶。最後局面完全失控。

在第六天,當津巴多的同事克莉絲汀(後來成為他的妻子)受邀來到實驗場所進行觀察。 克莉絲汀對於這項實驗的道德進行了質疑。 津巴多停止了實驗。

結語: 此實驗解釋很多問題,包括飛行事故、人在面對惡行時的無動於衷、護士對病人的不當處置以及自殺式襲擊者和恐怖分子的行為。 經由此實驗,我們能認知到,個人的性情並不像我們想像得那般重要,善惡之間並非不可逾越,環境的壓力會讓好人做出可怕的事情。

2.波波玩偶實驗[7] 美國心理學家Albert Bandura為了研究暴力行為,對兒童實驗對象以及波波玩偶的互動進行觀察。他將實驗組兒童根據事前觀察不同成人的型為以及其性別方法分成四組: 並且得到了以下四點觀察結果:

  • 目擊成人攻擊行為的兒童會去模仿攻擊性的行為,且跟目擊非攻擊性榜樣兒童以及控制組 (未觀察榜樣)兒童的行為大為不同。
  • 榜樣不在場時,觀察非攻擊性成人榜樣的兒童所表現出來的攻擊性行為不僅少於目擊攻擊性榜樣行為的兒童,而且少於沒有觀察任何榜樣的孩子。
  • 兒童傾向模仿同性榜樣的行為。
  • 由於攻擊性行為具有男性化的特徵,男性的孩童更為傾向展示攻擊性行為。而這些實驗結果,也對社會學習理論的發展有了關鍵的作用。

3.隨機殺人、連續殺人案例

犯下大宗謀殺案的人多半是因為對生活感到無助挫折的人,因此這樣的一種謀殺方式似乎成為他們的一種報復、支配以及獲取別人認同的方式。以下為幾個隨機殺人的案例:

(1) The Luby's shooting

1991年美國德州,George Hennard在失去自己的工作後,直接開著車衝進Luby簡餐店射殺了22個人。即便是隨機殺人,但犯案者通常有特定不滿的對象,或者他們把自己過去的某些過錯及失意歸咎到某種特定的人。例如George Hennard一向討厭女性,他知道午餐時間特別多女性在簡餐店,在犯罪進行時,George Hennard經常選擇女性開槍射殺,當中有14位女性喪命。

(2) 2014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11][12][13]

在5月21日下午,在台北捷運板南線上,男大生鄭捷在列車上隨機行兇,造成4死24傷。據相關報導指出,鄭捷具有反社會以及自戀的特質,但他為何執行這次的濫殺原因仍不清楚。鄭捷供稱:「因為父母對我的期望太高,覺得求學太累、活得很辛苦。從小學五年級就開始計畫這起殺人案,對於砍人殺人的犯行一點也不後悔,還很舒坦,因為已經圓夢了,如果再來一次會殺更多人。」
此外,從國中到大學期間,同學與鄭捷聚會,都會聽到他講奇怪的殺人計劃,可是大家並不以為意。原因可能在於,在鄭捷他們這一代生活中的媒體充斥著過多的暴力因素,例如:中東恐怖攻擊、911事件,電玩電影中的殺人片段,使當代的青少年產生「殺人沒什麼」的錯覺,也因此他身邊的朋友才沒有警覺他所說的不只是開玩笑而已。事實上當時沒有一個他的親人或是朋友,真正曾仔細探究為何他「有寫恐怖小說的習慣」,或總是放話要殺很多人。也有可能是這樣的不關注,而去影響了他的身心。


1路西法效應是指在特定情境或氛圍下,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人的性格,表現出了惡的一面,這體現了人性中的「惡」是可以人為在特定情境下,或是直接由情境造成的。 2人際知覺是指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知覺,包括對人的外部特征、個性特點瞭解、對人行為的判斷和理解。 3意思是指人在意識或潛意識中避開社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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