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心理異常的判定
(一) 何謂心理異常
在現代心理學的觀點中,心理異常所產生的異常行為有四種可能特質:
(1) 統計上少見的(脫離統計常模)
(2) 適應不良的(妨礙個體有效運用自己的能力)
(3) 個體行為模式被周遭社會標示異常
(4) 感官、情緒與認知方面有某種程度的扭曲
舉例而言,若某人認為自己被來自某不存在國家的情報員追殺,可藉由以上四點來認定其為心理異常:
(1) 在統計上很少有類似狀況
(2) 適應不良:花很多精力躲避情報員
(3) 被標示異常:世人知道這個國家和情報員並不存在
(4) 認知扭曲:認為有某不存在國家的情報員在追殺他
(二) 正常與異常
正常、異常的差別不被視為兩種互斥對立的表現,而是當個體行為符合一套異常標準之指標,即被視為異常的程度,是屬一連續的變化。為實際臨床上診斷的需求,《精神疾病的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TR) 將異常標準劃分為下列 7 項指標,病患的指標若符合越多條,其行為會越被傾向認為是「變態而異常的」:
(1) 痛苦或功能不良
(2) 不適應性
(3) 非理性
(4) 不可預測性
(5) 非慣常性和統計的極端性
(6) 令觀察者不適
(7) 對道德與理想標準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