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6 團體與利社會行為
一、團體
團體互動通常受限於制度規範。受限於制度規範的團體互動模式通常會變得「機構化」,也就是其行為預期根據人們所扮演的角色而有所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主要是取決於角色預期,而不是扮演該角色的性格特徵。換句話說,機構的環境是影響人類行為的另一種有利情境。具體來說,我們所謂的團體是指:一群相互交往的人(群體成員)有某一方面的共同性(成員資格)、有一個共同的目標(群體目標)和屬於這個團體的知覺(群體知覺)。
二、旁觀者效應
助人行為會受當時情境的影響。單獨一人見到別人有難時,會覺得自己有出手幫忙的責任;但當現場同時有多個人時,情況就不同了,我們很容易就會產生袖手旁觀的心態。我們稱這種現象為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effect)。當現場人數增加時,出手助人的速度會變慢甚至較不可能發生。也就是說,援助的機率與旁觀人數成反比。為什麼呢?個人在面對不確定情境時,通常會假裝沒事,故作鎮定,當大家都保持冷靜時,就會形成多數無知(pluralistic ignorance)的狀態,團體裡的每個人都被他人誤導,以為該情境並不緊急。假設情況很明確,這是個緊急事件,然而個人因為知覺了團體的存在,就把個人本來要參與某件事的行動力減弱了,換句話說,個人本來擁有的責任感,會因團隊的存在而擴散(diffuse)、減弱,最後消失,我們稱之為責任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三、社會閒蕩
群體一起完成一件工作時,每個成員所付出的努力會少於其單獨完成工作時的努力。隨著人數 增加,團隊的各成員工作努力程度會相對降低,這就稱為社會閒蕩(social loafing),又稱社會性懈怠。與旁觀者效應相似,人一多,責任自然分攤,便可能造成「搭便車(free rider)」的行為。但社會閒蕩並不是團體工作的必然現象。社會閒蕩的情形可以改善。若團體成員彼此熟悉,或工作重要而有意義,團隊的向心力就能提升,大家的責任心也會比較重。
四、利社會行為
群體一起完成一件工作時,每個成員所付出的努力會少於其單獨完成工作時的努力。隨著人數 增加,團隊的各成員工作努力程度會相對降低,這就稱為社會閒蕩(social loafing),又稱社會性懈怠。與旁觀者效應相似,人一多,責任自然分攤,便可能造成「搭便車(free rider)」的行為。但社會閒蕩並不是團體工作的必然現象。社會閒蕩的情形可以改善。若團體成員彼此熟悉,或工作重要而有意義,團隊的向心力就能提升,大家的責任心也會比較重。
1.社會生物學
社會生物學(sociobiology) 根據進化論主張,認為利社會行為是基於親屬選擇(kin selection),幫助同族類將有利於親屬或整個種族基因的延續。有研究指出,遺傳會影響個人的氣質,進而左右個人是否表現利他行為。另外,旁觀者與受難者的特徵越相似(如性別,年齡),越容易產生助人的行為。 這種觀點認為,利他行為是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作為一種行為規範內化到自己的行為模式中。這種利他規範主要有:
社會責任的規範(social responsibility norm)
這種規範是指人們有責任去幫助那些依賴自己的人,例如父母養育子女,子女照顧年老的長輩等。把社會責任規範內化的人,即使沒有外在的獎勵,看見別人有困難也會主動施以援手。
回報的規範(norm of reciprocity)
又稱互惠規範,接受過幫助的人有義務去回報提供幫助的人。所謂「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受到幫助後,人們會覺得自己不得不聽命於施助者,所以不能不回報,表面 上看起來自動自發,實際上還是有相當程度受到社會規範所左右,因為如果不回報,便會違反此規範,自己也會感到良心不安。
公平的規範(equity norm)
此規範假設人的賞罰取決於對方的所作所為,也就是說人們所得到與他們所付出的成比例關係。公平規範就是一種對於社會公平原則的企求,希望能達成資源的公平性分配等等,有能力或有資源的人往往會將自己的資源分享給弱勢團體,此類行為便可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2.社會交換理論
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主張幫助別人是對未來也能從別人得到幫助的投資,就是所謂的互利常模(norm of reciprocity):人們幫助他人時,可能是意識到這樣的行為在未來會有回報。個人的善良行為奠基於童年,爾後受家庭及學校教育的薰陶,逐漸養成助人的品格。假如個人行善助人的結果沒有獲得好報,就可能減弱其未來助人的意願。
3.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
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empathy-altruism hypothesis)主張,助人者因感受到他人的恐懼或痛苦,所以會不求回報地去幫助他人。這是一種真正的利他反應。